有一段時間◕₪▩↟╃,勞務派遣和勞務外包都很“火”◕₪▩↟╃,勞務派遣的“火”源於國度屢出限制性新規◕₪▩↟╃,勞務外包的“火”源於其大有取代勞務派遣之勢頭₪₪▩₪✘。實踐上◕₪▩↟╃,勞務外包並非一個法律概念◕₪▩↟╃,中心內容是發包人將其區域性業務或工作內容交由承包人完成◕₪▩↟╃,發包人依照商定向承包人支付外包費用◕₪▩↟╃,外包的業務或工作內容普通為發包人的非中心業務₪₪▩₪✘。實務中不少承攬合同◕₪▩、拜託合同都能夠歸入勞務外包範疇₪₪▩₪✘。常見的勞務外包方式包括消費線外包◕₪▩、倉儲物流外包◕₪▩、輔助崗位外包(如保安◕₪▩、保潔◕₪▩、餐飲等)◕₪▩、短期專案外包◕₪▩、人力資源外包◕₪▩、培訓諮詢外包等₪₪▩₪✘。
《勞務派遣暫行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則••↟:“用人單位以承攬◕₪▩、外包等名義◕₪▩↟╃,按勞務派遣用工方式運用勞動者的◕₪▩↟╃,依照本規則處置₪₪▩₪✘。”這個條款讓勞務外包的發包人很慌張◕₪▩↟╃,深恐其運用的勞務外包一不當心被認定為勞務派遣₪₪▩₪✘。於是◕₪▩↟╃,如何辨別勞務派遣與勞務外包◕₪▩↟╃,如何瀝青二者之間的界線就顯得尤為重要₪₪▩₪✘。昭明律師分離法律規則及實務◕₪▩↟╃,總結了勞務外包與勞務派遣的六大區別◕₪▩↟╃,詳細如下••↟:
1.法律適用不同₪₪▩₪✘。勞務外包適用合同法◕₪▩↟╃,更多崇尚當事人的意義自治◕₪▩↟╃,法無制止即自在;勞務派遣則適用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屬於社會法範疇◕₪▩↟╃,帶有公法性質◕₪▩↟╃,更多表現對勞動者這一群體的照顧◕₪▩↟╃,比方用工單位在具備法定退回條件時方可向勞務派遣單位退回勞動者◕₪▩↟╃,不得隨意退回₪₪▩₪✘。
2.對勞動者的管理許可權不同₪₪▩₪✘。勞務外包中◕₪▩↟╃,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由承包人直接收理◕₪▩↟╃,發包人不得直接對其停止管理◕₪▩↟╃,發包人的各種規章制度也並不適用於從事外包勞務的勞動者◕₪▩↟╃,否則就相當於一隻腳邁入了勞務派遣的門檻;勞務派遣中的勞動者◕₪▩↟╃,主要由用工單位直接收理◕₪▩↟╃,用工單位的各種規章制度適用於被派遣勞動者₪₪▩₪✘。對勞動者管理許可權的不同◕₪▩↟╃,是勞務外包和勞務派遣中心的區別◕₪▩↟╃,要想做到“真外包”◕₪▩↟╃,發包人必需切斷對從事外包勞務勞動者的直接收理◕₪▩↟╃,發包人的請求◕₪▩、指令直接下達給承包人在外包勞務現場指派的管理人員₪₪▩₪✘。
3.勞動風險的承當不同₪₪▩₪✘。勞務外包中的中心要素是工作成果◕₪▩↟╃,發包人關注的是承包人託付的工作成果◕₪▩↟╃,至於承包人如何完成工作◕₪▩↟╃,發包人並不關懷◕₪▩↟╃,承包人只要在工作成果契合商定時才幹取得相應的外包費用◕₪▩↟╃,從事外包勞務勞動者的勞動風險與發包人無關;勞務派遣中的中心要素是勞動過程◕₪▩↟╃,勞務派遣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結果不擔任任◕₪▩↟╃,被派遣勞動者有可能“成事”◕₪▩↟╃,也可能“敗事”◕₪▩↟╃,成敗的風險由用工單位承當₪₪▩₪✘。
4.用工風險的承當不同₪₪▩₪✘。勞務外包中◕₪▩↟╃,承包人招用勞動者的用工風險與發包人無關◕₪▩↟╃,發包人與承包人自行承當各自的用工風險◕₪▩↟╃,各自的用工風險完整隔離;勞務派遣作為一種勞動用工方式◕₪▩↟╃,用工單位系勞務派遣三辦法律關係中的一方主體◕₪▩↟╃,需承擔用工風險◕₪▩↟╃,比方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被派遣勞動者形成損傷的◕₪▩↟╃,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需承當連帶賠償義務₪₪▩₪✘。
5.運營資質請求不同₪₪▩₪✘。勞務外包中的承包人普通都沒有特別的運營資質請求◕₪▩↟╃,除非有特別法的規則;勞務派遣單位必需是嚴厲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則設立的◕₪▩、取得勞務派遣行政答應的法人實體₪₪▩₪✘。
6.會計處置不同₪₪▩₪✘。在勞務外包活動中◕₪▩↟╃,承包人在發包人支付的外包費用中向從事勞務外包工作的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外包費用不歸入發包人的工資總額;在勞務派遣中◕₪▩↟╃,勞務派遣人員工資總額歸入用工單位工資總額的統計範圍◕₪▩↟╃,詳細包括用工單位擔負的根本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以及各種津貼◕₪▩、補貼等◕₪▩↟╃,但不包括因運用勞務派遣人員而支付的管理費用和其他用工本錢